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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1年4月13日 星期三

目睹台灣之怪現象(1)

紅十字會和一些宗教團體把人們的愛心捐款扣留,美其名分批給付,災民要申請用途,要經過他們的同意才能給付,也就是說他們不認同,就可以不給,他們可以這麼做嗎?他們只是接受捐款者的委託,只是捐款的過水單位,不應該有這種權力,也不該扣留大把捐款自己享用。紅十字會的工作人員可以月領到20萬元之多,簡直是慷災民之財。災難愈多、愈大,他們賺得愈多,把愛心當做自己的資源,用施捨的心態對待災民,這些單位也真夠黑心,他們唯一能做的,只是把捐款扣掉工作人員的薪水和必要開支後,一次完全給災民,並向捐款人定期報告工作進度,不論災民要怎麼用這筆捐款,捐款單位是沒有權力去過問,因為捐款人並沒有授權他們可以這麼做呀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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